夏玨之所以遠離家鄉(xiāng)來到新海市謀職,大約也是因為自己職業(yè)的緣故,做為一名律師,似乎不愿意與各種熟人或者熟知的人際關系打交道。
然而不想來到新海市,接手的第一樁案子居然是任小玉的。
夏玨仔細研究了案情,提出還是首先提請勞動仲裁依法裁決比較好。
征得任小玉和林家森的意見以后,大家一致同意將案子提請到了西河市河東區(qū)勞動爭議仲裁庭依法審理裁決。
開庭的時候,任小玉做為申請人、夏玨做為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一同到庭,被申請人一方委托代理人,一個叫做左紅的女律師到庭,左紅四十幾歲的年紀,身材微胖,戴著一副黑框眼鏡。另一個跟隨來的公司代表便是謝錦離。
謝錦離見到夏玨很是驚訝,他是認識夏玨的,想當年集團總裁王大福還曾委托夏玨代為照看王大福老母一事他也是知道的。
兩人見面不免寒暄幾句,那樣子不像是來打官司的,倒像是朋友敘舊一般。
說過幾句話后,謝錦離終于記起任小玉來了。想當初夏玨曾答應盡心盡力照看王大福的母親,后來又助他尋找書南成,王大福自是感激不盡,特設宴答謝,當時謝宴上任小玉也在場。
接著便是仲裁庭開庭,案件審理步入正題。
夏玨首先宣讀仲裁申請書,書中稱:
“被申請人勝利集團對于原告任小玉的處罰是沒有事實依據(jù)的,而且其子公司匯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即申請人任小玉所在企業(yè)中的相關負責人對此情況也是了解的并予以認可。
然而匯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依然以勝利集團總部做出的決定,做為下屬單位必須遵守為由,對原告進行了不恰當?shù)奶幏帧?/p>
基于以上事實,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申請人特提出如下仲裁請求:
1、請求裁決撤銷被申請人之一勝利集團對申請人的處罰決定。
2、請求裁決繼續(xù)履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一匯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
同時,申請人一方還向仲裁庭提供了勞動合同書、匯遠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以及勝利集團總部印發(fā)的處罰通報文件等證據(jù)。
被申請人代理律師左紅答辯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做出的處罰決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公司規(guī)章制度,并無不妥之處。
首先,一期工程后,集團總部通過審計發(fā)現(xiàn)申請人在現(xiàn)場管理、工程量驗收中存在失職瀆職,對造成公司重大經(jīng)濟損失負有責任。我公司對其做出的辭退決定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guī)定和勝利集團員工獎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二)款規(guī)定。
其次,扣罰12個績效和未發(fā)放的年終獎,將其列入集團對外招聘黑名單,永不錄用是我公司對于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員工的內部管理行為,該行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規(guī)定,該管理行為有效。
在匯遠公司承攬的高鐵建設一期工程的施工工程量確認書中,均有申請人任小玉的簽字,勝利集團審計部門在一期工程專項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該工程存在虛報、虛增工程款情形,導致公司多支付工程款額多達500余萬元。涉嫌工程施工隊并已承認存在上述虛報、虛增工程款情形。而申請人做為建設單位即匯遠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現(xiàn)場代表,負責工程預算事項,并未能正確履行自身職責,對公司遭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隨即,左紅律師當庭提供了如下證據(jù):
1、《勝利集團員工獎懲條例》。
其中,第十五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予以辭退(解除勞動合同):(一)因個人過失,導致集團、項目公司利益受損情節(jié)嚴重且直接經(jīng)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二)違反集團、項目公司管理制度,造成集團、項目利益受損情節(jié)嚴重且直接經(jīng)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2、勝利集團總部印發(fā)的《關于對南方高鐵建設一期工程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罰的通報》。
3、竣工工程量確認書。
竣工工程量確認書為紅色表單制式,其下分為三欄,第一欄為施工單位的現(xiàn)場代表、項目經(jīng)理簽字;第二欄為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第三欄為建設單位的現(xiàn)場代表、預算工程師和工程負責人簽字。
其中,預算工程師簽字人為任小玉。
4、退賠承諾書。
相關責任人員已就工程作假、虛報套取資金問題供認不諱,并書面承諾限期退賠所獲錢款。
夏玨就被申請人的答辯內容和提供的證據(jù)申辯道:
“申請人是在一期工程完工后才進入?yún)R遠公司工作,入職后,一直在公司工程部擔任資料員一職,因此,申請人不可能出任一期工程建設單位一方預算工程師一職。”
左紅反駁道:“《竣工工程量確認書》中預算工程師一欄有申請人親筆簽名,既然申請人對于其上的簽字無異議,那么,首先申請人自述未參與施工現(xiàn)場管理,但《竣工工程量確認書》確有本人簽字這一事實,與其所述不符;其次,即便是未參與施工現(xiàn)場管理,卻在《竣工工程量確認書》預算工程師一欄中簽字,也是嚴重瀆職行為。”
夏玨當即提出:“申請人之所以在《竣工工程量確認書》中預算工程師一欄簽字,是因為公司時任預算工程師一職的員工未及簽字便已經(jīng)調走,工程部經(jīng)理鄺石為了完善檔案資料,要求申請人代為簽的字。而且,剛才,申請人對30份確認書上的簽名進行了辨認,其中,第一份預算工程師簽字人是周寶營,五份非本人筆跡,另有一份簽字處空白。
以上事實說明,即使是其它份確認書上有申請人的簽名,也是當時為了整理檔案資料應其部門經(jīng)理授意所為,申請人不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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